浅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
闸北区会计培训中心 陆家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称《促进法》),先后经过四次审议于2002年12月28日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通过。《促进法》的颁布,使我国民办教育真正有了一部属于自己的法,从后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完整的统领民办教育专门法律的现象。2003年9月1日,《促进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有四年,但笔者仍感到有必要围绕《促进法》的“促进”的涵义及贯彻实施中相关问题作些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民办教育为什么要“促进”?且从法律上予以立法?
我国为什么要出台一部《民办教育促进法》,而不取名为《民办教育法》,可见“促进”两个字具有深刻的含义。以笔者之见,原因有三:一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国情决定。我国是人口众多,人均GDP很低的发展中大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令人瞩目,党和政府对教育的重视也是公认的,公共教育财政投入逐年递增。但是,财政性公共教育经费增加远远跟不上急速发展的教育需求,也是事实。公办教育资源稀缺,在一定程度上捆绕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国家出台《促进法》就是为了使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两个轮子一起转,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十分正确的。二是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提升,市场对高层次和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高涨,与此同时,人们对未来的收入预期期望也日益高涨。
这两个高涨必然带来两个“引发”,引发高层次高收入的岗位竞争,引发职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对高质量的专业培训或后续教育的重视,而这些公办教育却有无法满足,因而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以满足市场的需求成为必然,这也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遇。三是民办教育的现状所决定。民办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民办教育和各类培训机构逐渐扩大递增,但是,民办教育发展步履艰难,不少属于勉强维持,有的还有种种原因成了开关学校,如果国家不在民办教育上促进扶持一下,又如何实现前面所述的两个轮子一起转,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一起发展的格局?另一个方面,民办学校与各类培训机构无论是在设立、组织,还是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均存在着不规范诸多问题,少数的还屡有违规现象,国家出台的《促进法》在这方面也作出明确规定,这本身就是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民办教育由谁来促进?促进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笔者认为促进民办教育由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最高层次即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国家在促进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三、四条中已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实质上就是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方针,即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个2
字方针。因此,第一层次的促进应该说已经得到解决。第二层次是各
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促进法〉中明确指出,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各级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3、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第三层次是政府的相关部门,1、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3、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管理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层次是民办学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即在设立、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以及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等方面贯彻执行,这也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
三、当前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几个难点问题
1、关于对民办教育营利问题。过去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文件中,强调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现在在《促进法》中以改变了这样的提法,第37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公条件”这一改变,笔者认为民办学校收支相抵,可以有盈利,当然这种盈利主要是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公条件,有了盈利才能不断的改善办学条件,有了盈利才能有发展后劲,否则,发展也无从谈起。因此,这里需要解决两个认识问题,一、不敢有盈余怕被人说背离办学方向。二、一味追求盈余而忘却了民办学校属公益性性质。
2、关于税收优惠问题。《促进法》中非常明确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实际操作上却无法得以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是平行法,因此,可以各自解释,这样的法与法不衔接,甚至有冲撞,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在少数。这个问题要由上级部门梳理后,统一协调解决。
3、关于设立专项资金问题。据笔者了解是个别地区已设立了专项资金外,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大多数均未设立用于资助民办教育发展的奖励资金,作为主管民办教育的职能部门,因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落实。从本区来看,应该说有这种可能性,至于资金多少可以暂且不管,已先设立为原则。
4、关于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问题。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应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据了解,多数单位已按照这要求贯彻执行,但仍有少数单位至今还未执行,还有的在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因此,建议相关部门有必要作一次全面的检查,提出整改措施。